新進列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須知
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本校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人員依法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的義務,本(106)年度環安中心定於106年9月8日(五)假本校大禮堂辦理全校實驗場所新進列管人員「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9:00-12:00)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14:00-17:00);另本校外籍生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定於106年9月5日(二)假本校行政大樓168教室辦理「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9:00-12:00)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14:00-17:00)。因故未能接受教育訓練之列管場所人員不得進出實驗場所作業,並於規定之時間補訓並通過測驗及格後(70分),始可進入列管實驗場所及執行相關業務。未遵守規定者,依「國立清華大學環保及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巡查辦法」及「國立清華大學環保及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巡查缺失處理作業辦法」辦理,並由該實驗場所負責人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所有受列管之新進人員皆須接受「一般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使用到危害性化學品(如:酒精、丙酮、酸等化學品)須加上「危害通識教育訓練」3小時,如有任何問題請洽環安中心巫小玲或吳尊銘。(分機:31352,31376)
備註:
1. 本年度所有新進實驗場所作業之人員皆須參訓,如已提前至環安中心訓練者免訓。
2. 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除依行政處分外,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函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處理。(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a. 不遵守本校所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b.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者。
c. 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環安中心敬啟106.08.22